长沙市中级法院执法违法
长沙市中级法院执法违法
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受理城步苗族自治县178户农民,与湖南省政府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纠纷-案, 受权力部门干预, 强迫178户农民案外调解撤诉, 根据〈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〉〉第二条,第(-)项,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;城步县政府个别领导拿一个假文件冒充了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,39户农民对假文件有异议,不同意签字撤诉。长沙市中级法院认定只要有人签字,就裁定准予撤诉,违反了法定程序,2008年4月23日,39户农民不服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长中行初字第(0015)号行政裁决书,要求按再审程序申请再审,再审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交到立案庭9个多月了没有裁定再审,也没驳回。根据〈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〉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;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,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裁定再审;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,裁定驳回申请一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。由此,长沙市中级法院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审查本案,也没有驳回,既侮辱了法律,也欺骗了当事人,是在执法违法,是司法腐败魑魅魍魉在长沙市中级法院现身。
2008.12.5.
2009-01-14 cb20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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